李某身患癫痫,本想着能够通过做手术治疗痊愈。但手术后却出现了更严重的症状。患者将医院告至解放区法院,经法官调解,医院同意赔偿5.5万元。
李某于1997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到外伤,为修补脑部的局部骨缺损,李某于1998年3月在我市某医院实施了“颅骨缺损修补术”。 手术后一个月,李某开始出现了癫痫症状,经诊断为“颅骨缺损并癫痫”,但癫痫持续时间较短并间隔时间较长,服用药物可以控制。为了彻底根除癫痫病,李某在2007年4月份又来到该医院,进行了“癫痫灶探查切除术”。但手术后,李某却出现了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后转为神智混乱,经过近两个月的连续治疗后仍未有好转。现原告已不具备行为能力,需要完全的护理依赖。李某家人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给李某造成了严重后果,在多次与该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家人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李某的目前后果主要系疾病本身所致,但院方对李某癫痫外科手术适应症的把握不十分准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且该不足与患者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可承担参与度拟为10%的责任。
该院法官在受理此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针对李某目前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十分困难这一情况,多次做院方的思想工作,在多次调解下,两方终于达到了一致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55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