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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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突发“飞车”事故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0-07-19 17:22:54


 

20086月某日,张某驾驶明知有一定故障的公交车至市区某幼儿园附近时,该车发动机突然发生故障,随后车辆尾部开始冒浓烟,此时张某让乘客赶快下车,乘客全部下车后,张某赶快将档位从三档挂到二档,致使车辆大油门前行,张某立即按灭火按钮,但灭不了火,且车子猛地往前窜了起来,后撞在幼儿园墙上后停了下来。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轻伤,及部分车辆和交通设施的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张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交通事故车辆的技术检验报告显示:该车制动系、转向系正常;发动机高压主油泵供油回位弹簧折断;电气部件中的倒车传感器线头未接,里程表传感器线头未接。张某到案后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公交公司驾驶员,本应知道驾驶员不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以及使机动车强制熄火要挂高档等常识。当涉案车辆尾部发生异常情况时,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挂低档也能熄火,导致其驾驶的公交车失控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以及部分车辆、交通和电力设施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确认并对该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因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并不是安全装置的问题,且在出事前车辆仍可正常行使,出事后张某也采取了紧急措施,只是因为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事故,其主观上不存在无过错,因此张某并未违反交通法规,本案系意外事件,张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从重处罚。本案中张某驾驶存在一定故障的机动车行使,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且行使过程中对突发事件操作不利,导致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存在一定的错,造成重大交通伤亡事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以及部分车辆、交通和电力设施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因此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从重处罚。构罪原因同第二种意见,之所以不应从重处罚。因为本案中张某主观上过失不大,在出现“飞车”事故时,能够积极处理故障,顾及了道路行人安全,且“飞车”事故系由综合原因所致,张某自身也并未逃逸,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一起重大恶性交通事故肇事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处罚。根据案情的综合特点笔者认为:

一是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驾驶有故障的公交车上路,虽然故障并非绝对意义方面的安全故障,但此故障完全有可能引发安全方面的事故,且在发生“飞车”事故后,张某的从高档挂低档、向右打方向撞向人行道的行为系违规操作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仅指交通规则,而且也指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因此张某的行为系严重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从张某主观上看,张某在驾驶车辆出行前就明知车辆存在一定的故障,虽然修车、调度并非其个人职责,但她在明知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然出车,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出事后张某自以为高档强制降低档可以熄火,但正确做法是在柴油机转速失控,制动无效时应设法采取加大柴油机负荷的措施,强行使之熄火,可见张某在慌乱中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从事故认定来看,事故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危害结果来看,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结果,且这种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换言之,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了结果,此结果在刑法规范保护的目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二是张某的行为后果构成加重处罚条件。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活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以上的。本案中明显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所以对张某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

三是对张某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犯罪动机来看,张某系过失犯罪,由于客观原因致使事故发生的比例较大,其过错程度不高,所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犯罪后态度来看,张某的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反映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小,可以从轻处罚。从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前科来看,犯罪人没有前科且一贯表现不错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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