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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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拿100元 倾情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0-07-20 10:18:41


    7月13日,焦作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顾客去超市购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的4月,当时李某去焦作某超市购物。当时排队买豆腐的人很多,轮到李某时,超市的保安只卖给李某一小块豆腐。李某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先朝超市保安脸上打了一下后,超市保安王某照李某头部打了几拳,致李某受伤。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事情发生后,李某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安王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82.70元。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此次事件中,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某打伤原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王某作为焦作某超市的保安,其职责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惠利佳公司承担,故解放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256.48元的70%计1579.54元。解放区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在焦作中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承办人杨柳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均表示愿意让步,但李某要求被告至少要赔偿1100元损失,而该超市表示由于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多愿意支付其1000元,双方均表示宁可不调解,也不再让步,调解陷入了僵局。此时,杨柳法官感到,如果双方仅差100元没有调解成,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于是,杨柳法官决定自己拿出100元钱,平息双方的纠纷,使案件尽快了解。杨柳法官拿出100元后,被告也当即掏出了1000元,最后,李某拿到了其要求的1100元损失,而超市代理人也当即对杨柳法官的敬业也表示赞许,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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