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罪行侥幸受轻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满释放当天又被抓回。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小军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0元。
现年29岁的被告人张小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5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1日再次被逮捕。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至10月间,被告人张小军伙同张海庆、张鹏鹏(二人已判刑)租用一辆蓝色捷达出租车,于晚上11时左右,分别窜至焦作市城区及周边乡村,先后11次盗窃货车、客车、铲车等大型机动车的电瓶共计29块,价值共计约1.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伙同他人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小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