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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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7-27 08:35:48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我国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二十多年来,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二、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认识有偏差,责任不落实。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不少干部群众自认为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二是普法对象多元化,组织难度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农民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以集中。 二是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村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忙与农闲的概念淡化了,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加之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忙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同时,由于农民个体之间存在年龄、文化层次、认知水平上的差异,难以“一锅煮”,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是乡镇财政普遍吃紧,村级财力更是入不敷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都无法得到保障,也是制约和影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根本原因。

三是内容平乏,机制不健全。近年来,农村单一务农的生产经营结构被打破,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除传统的农、林、牧、副、渔等产业外,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比例逐渐增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增多,这种纷繁复杂的从业格局给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多种经济成分、多种产业结构并存的农村新格局,使得不同地区、不同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不可以接受统一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学法效果。在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更要注重本地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的特点,根据不同层次农民的学法需要,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模式,创设新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良性循环。

四是宣传形式单一,队伍素质偏低。新形势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环境、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已不适应要求。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形式,是当前最常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这些活动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缺乏富有时代气息、此类活动时间短、次数少,受教育的范围仅占农村人口的极少数。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冲破旧的小农经济观念,冲破土地的束缚,从农村到城市打工或者自己开办企业,农民的分散和流动性成了必然趋势,并且农民生产经营的分散性和流动性还会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用以上几种较为简单和笼统的法制宣传办法肯定是不够的,很容易出现空挡和死角。另方面,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农民学法的兴趣,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策

针对农村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改变过去内容和形式的单一性,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努力探索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扭转法制宣传教育现存在的不足, 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是找准“切入点”,增强实效性。只有了解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了解农民的处境和困难,才能采取广大农民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以提高广大农民的学法积极性,巩固农村法制教育的群众基础。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性,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面对农村社会成员从业结构的复杂性和法制宣传教育需求的层次性,在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时,要做到在注意普遍适用性的同时,又兼顾到从业的特殊性需要。除了要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税法》、《婚姻法》等基础法律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当加一些诸如《合同法》、《企业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较为专业的法律学科,使得从事各项工作的农民都能具备一些跟本行业有关的基础法律知识。要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需求,大力宣传与劳动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宣传农产品市场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途径。同时,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要从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入手,将普法工作与依法解决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寓学法于用法之中,使农民真正学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也就是摸准了不同层次农民的“敏感区”,有利于教育引导农民如何运用所学之法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和能力。从而使农民亲身感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懂法的必要性,以激发农民的学法热情,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逐步由“要我学”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学”的主动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

三是把握“着力点”,创新宣传形式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四是构建新格局,完善保障机制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要有相关的普法教育保障措施,完善村干部和专门的法制宣传人员的定期学法制度、普法考试制度,得先从这些人员抓起,否则法制宣传工作根本就是无从谈起。其次,在法制宣传员的任命上,还可以更多地采用本村熟悉法律的人,因为这些人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加接近农民本身。法制宣传经费的解决,责任主体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经费标准,把农民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经济条件差的镇村,要进行财政倾斜,村里的普法教材经费可由县(市)、乡镇、村三级按比例承担。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向农村捐赠法律书籍、光盘等,倡导各部门、各单位与村(居)结对,实行一对一的普法帮扶活动,解决农村普法教材、经费不足的问题,支援农村普法工作,确保农民普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是一项重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基于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现状,我们有必要从制度上、方法上等一系列方面进行探讨和改进,致力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从而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建设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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