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孟州法院审结一起驾驶电动车将行人撞伤致死的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19岁)驾驶电动车,沿孟州市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生态园南大门西侧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步行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姚某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被告人姚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