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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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站区法院跨省调结140万元买卖纠纷大案

  发布时间:2009-05-13 14:18:00


    中站区人民法院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克服异地办案的重重困难,圆满调结一起被告及其财产均在外省的140余万元的买卖纠纷案件,不仅实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被告要回了欠款,保证了被告日后的正常运营。近日,双方第一笔标的款94万元已顺利交接,余款46.665万元将按照调解协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2006年6月以来,宁夏北方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北方煤机公司)因生产需要,与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新立康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新立康公司制造的胶带输送机等设备。新立康公司将该设备交付安装后,北方煤机公司使用至今仍欠货款未付清。经双方于2008年7月17日对账,北方煤机公司仍欠货款140.655万元。新立康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之下,于2008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方煤机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0.655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并于同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且提供了担保。

    鉴于被告北方煤机公司的住址及财产都在宁夏银川市境内,办案法官当即远赴宁夏银川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调查保全。在对被告北方煤机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法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及存款6万余元。法官在调查被告账目时发现,内蒙古的伊金霍洛旗昊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有大笔生意往来,且欠有被告货款,遂转战内蒙古,最终将这家公司所欠被告的货款7.7万元及质保金15.3万元予以暂停支付。在查不出被告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决定返回。

    2009年3月底,为加大案件处理力度,促进企业经济良性发展,由中站区人民法院秦明义副院长亲自带队,再次前往宁夏处理此案。这一次办案法官经多方了解查证,发现成立于2008年12月4日的宁夏北方电器矿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北方电机公司)系被告北方煤机公司的关联公司,怀疑被告向该公司转移资金,遂对此展开调查,后依法追加北方电机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办案法官高度的责任感和不屈不挠的工作态度面前,两被告终于表示同意偿还欠款。3月29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新立康公司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北方煤机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94万元,余款46.655万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北方煤机公司到期不能还清欠款,应支付原告总欠款20%的违约金;被告北方电机公司以及金某、高某对该笔欠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此,这起困扰企业近三年的140万元买卖纠纷大案顺利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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