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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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被自乘车碾压身亡但交强险内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11 10:25:42


    虽被自乘车碾压身亡,但事故发生时被害人不在车上,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内理应赔偿。昨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被自乘车碾压身亡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亲属11万元。

    2009年9月18日,付某驾驶一辆在保险公司已投保的农用三轮车,沿国道行驶,当时其妻白某乘坐在副驾驶座上。途中付某欲将该车沿路边停靠,尚未停稳时,不料白某在从车上跳下时摔倒,被该三轮车碾压,当场死亡。事后公安机关认定: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白某负主要责任。付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死者白某属车上人员而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白某在事故发生前属车上人员,但在其跳下车后就不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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