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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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不履行承诺 父亲一纸诉之公堂

  发布时间:2010-08-12 16:30:47


    2000年9月,刘某考上大学,其上学期间的费用及患病休学期间的治疗费用均有其父承担。2005年,刘某毕业后为购房向其父借款2万元。2008年刘某结婚,婚后向其父承诺上缴5万元,并偿还购房款2万元,当时刘某的姐姐在场,作为证明人在刘某的承诺书上签了名。事后,刘某拒不履行对其父的承诺,被其父告上法庭。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上大学时已年满20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其毕业后参加工作,作为回报和补偿,自愿向家里上缴费用,并出具承诺书,应按承诺履行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责令刘某支付给其父7万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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