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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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虽未过户 发生事故仍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5-13 14:21:59


    张某为了省事逆道驾驶造成事故,购买的车辆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仍应对其进行赔偿。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等五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2008年8月30日,张某驾驶着新买来的机动车,为了及早的回家让其家人看到,就在离家不远的道路上逆道而行,在行驶的半路中于迎面开来的车相撞,造成车上的马某死亡,李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张某见状后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虽为肇事车辆的原车主,但是鲁某已将车卖给了王某,被告张某又从王某处购买了该车,形成连环购车事实。案发时,肇事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造成本案事故时,被告张某属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人,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故原车主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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