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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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线拉动砖垛  孩子被砸惨截瘫

  发布时间:2010-08-18 14:13:16


    固定电话申请撤机后,通信公司未拆除电话线,结果,砖垛被电话线缠绕着从天而降,砸向了13岁的男孩文文,导致其截瘫。如今三年过去了,经法院多次审判,通信公司共应赔偿文文46.9万元。

    2007年11月4日15时许,沁阳某地,文文和几名同学在崔某家厢房楼梯口处玩耍,平房上的砖垛带着电话线突然坠下将文文砸伤。后经诊断,文文为胸髓损伤并截瘫、胸10椎体向前Ⅲ度骨脱、胸11后缩性骨折、急性颅脑损伤Ⅰ级、右颞顶部头皮下血肿。

    经查,2006年6月30日,崔某申请由某通信公司为其安装固定电话一部,安装时,电话线被缠绕在崔某家平房顶的砖垛上。2007年8月30日,崔某申请固定电话撤机,而该通信公司并未将电话线撤除。

    从事发后文文开始住院治疗至2008年12月31日,经多次起诉和上诉,法院判决该通信公司应赔偿文文各项损失的90%共计27.1万元,崔某赔偿另外10%的费用。

    后文文又在北京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10天,截至2009年7月28日,又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2.1万元。又经起诉,沁阳法院核准为21.95万元,判决该通信公司赔偿其中的90%即19.8万元。

    该通信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中12.7万元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理由主要有,住院费用中已包含有护理费,而其在住院期间仍然高价聘请两名护工,费用高达8.5万元,不合理;1.9万元的功能训练费超越于医疗费用之外;1.1万元的租房费用不合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通信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护工费与住院期间医院的护理费用不重合,且有医院证明及发票;功能训练费为文文恢复或者保持机体功能训练产生的必要费用;事发时,文文年仅13岁,如今也只有16岁,仍系未成年,且为伤情严重的截瘫病人,在北京治疗,家又不在北京,需家属陪同,文文住院期间,母亲一直在北京,必然产生租房费用。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通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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