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民二庭法官刘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当场履行完毕,圆满化解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上访案。
2003年10月初,天连降大雨,河水猛涨,11日6时许,王中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沿博王路去厂里上班,因周口源达公司承建的蒋沟河桥未竣工,便绕行距蒋沟河70米处的土桥经过(该土桥属程村村委管理),此时河水快与该土桥桥面持平,水流湍急,当王中成从该土桥上经过时不慎掉入河里,溺水身亡。王中成之妻王雪,之子王军伟、王军辉、之母张同荣起诉焦作农村公路管理处、程村村委、博爱水利局、周口源达公司及河南六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还重申,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后,焦作农村公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
接到该案,承办法官刘成功认真阅卷,由于涉及当事人较多,不能简单一判了之。通过多次面见当事人了解到,王中成的死亡给家里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打击,其母张同荣已于诉讼过程中死亡,加上两个儿子又都在上大学,家庭更加困难。因长时间得不到赔偿款,死者之妻王雪多次上访,为此中院相关负责领导专门成立上访调查组做上访人的稳定工作。承办法官在院、庭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十几次的面见当事人,阐释法律规定,讲明道德情理,多角度、多方面的的做调解工作。经过十数次的调解,终于使各方当事人于8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83190元的赔偿款。王雪、王军伟、王军辉拿到该笔赔偿款后,激动地连连感谢焦作中院的领导及法官的公正司法的作风、耐心的工作态度和爱民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