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两摩托车相碰撞致人重伤的案件,被告人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常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武陟县大虹桥乡某村一饭店门前时,与由北上路向西右转弯行驶的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双方摩托车损坏,常某和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和事故认定,江某的伤情为重伤,常某肇事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5mg/100ml,符合醉酒驾车标准,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武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且醉酒驾驶,造成致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诉讼中被告人常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常某认罪,遂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