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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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不成反坐牢 二审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0-08-20 15:42:49


    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09年5月26日一个夜深人静的晚上,家住邻村的原全合、赵长州、朱小刚和胜利偷偷来到位于焦作市高新区韩平陵村朱承旺的鱼塘,正当四人撒网偷鱼时被朱承旺发现,四人急忙逃跑,在逃跑途中四人发现所携带的渔网丢在了鱼塘。于是原全合、赵长州、朱小刚各拿一根杨树棍返回,向被害人朱承旺索要鱼网,此时的朱承旺正因刚才偷鱼的事恼火不给他们鱼网,三人就持棍殴打被害人后逃跑。经鉴定朱承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山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原全合、赵长州、朱小刚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三被告人赔偿附民原告人朱承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1346.49元,且互负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及附民原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期间经过仔细阅卷、提审被告人、询问附民原告人细心的法官发现双方之间有调解的可能,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三被告人都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民原告人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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