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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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院内被摔伤 民政局福利院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8-25 15:55:10


    一名70多岁的老人在福利院生活时,摇老年三轮车活动中,由于无人照看,在门口连下坡带转弯,致使翻车,将老人摔伤,后死亡。8月2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日,国家拨付部分扶持资金,博爱县民政局成立了博爱县福利院,并刻制了印章,但未依法进行登记,由柏山镇马营村委会对福利院进行日常管理。2007年2月26日,家住农村的郝长林及父亲郝玉贵与福利院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由福利院负责父亲郝玉贵的日常生活,福利院依照规定收取了每月400元的费用。2007年8月7日13时许,郝玉贵在未向管理人员报告的情况下驾驶自备的老年三轮车外出,在楼门口转弯处翻车,将头部摔伤,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前额外伤,进行清创缝合后,未继续住院观察治疗便自带药品转回福利院由马营卫生所医生输液,福利院支付医疗费200元。8月16日早晨,郝玉贵实然口不能言、身不能动,后速将其送清化卫生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外伤、脑出血、高血压3级,病情十分严重,住院一天,因病危于8月17日下午出院,出院后在家中为郝玉贵输液,8月19日晚8时左右郝玉贵去世。经鉴定:郝玉贵头部外伤与脑出血有直接因果关系、脑出血是郝玉贵死亡的根本原因,但其伤后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也是死亡的重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福利院为福利单位,由民政局成立,日常工作由马营村委会进行管理。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法律规定,博爱县法院判决;县民政局、博爱县柏山镇马营村民委会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169.99元、丧葬费10799元、死亡赔偿金65995元的30%即款23389.2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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