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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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索要回扣 五次诈骗十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0-08-25 16:07:02


    三人冒充军人,以采购物品索取回扣为名,使用复制的信用卡,先后骗取被害人105000元。8月12日,孟州法院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康某飞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陈某新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康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9年10月11日,康某飞伙同陈某新、康某华先后到孟州市“圣富莱家纺”、“劲王”皮鞋、“志高”电器、“德邦”橱柜专卖店,由康某飞冒充驻孟部队军人,以发福利需采购大批物品、从中吃取回扣为名,让卖方将回扣款存入银行卡上,并索取密码,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读卡器刷取银行卡信息,后在郑州市将银行卡复制,用于个人消费或将钱从自动取款机中取走。上述四专卖店共被骗85000余元。

    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康某飞再次伙同陈某新、康某华到沁阳市潘林平的弹花店,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得20000元。

    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飞、陈某新、康某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新、康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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