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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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残疾女青年的大学梦

  发布时间:2010-08-26 09:01:18


    8月24日,家住博爱县月山镇上庄村19岁的女高中生王传杰,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博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坐在办公室的法官动情地说;“谢谢法官叔叔们,是你们让我安心地考上了大学!”

    2008年7月26日18时20分许,博爱县月山镇上庄村青年刘晓坤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爱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爱县第一中学门前时,与由西向东斜着向北行驶的王传杰的父亲王佳祥驾驶的豫HS9739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晓坤、王佳祥及乘坐人王传杰三人受伤。法医鉴定:王传杰和父亲王佳祥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事故责任认定:刘晓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佳祥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传杰受伤后,被高位截去一条腿,父亲王佳祥腿上多处骨折,共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刘晓坤腿部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王传杰在医院以顽强的精神同伤病作斗争,在安装了假肢后,又到学校继续学习。在此同时,因为王传杰受伤赔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王玉芬作为王佳祥的妻子、王传杰的母亲四处上访,先后到省信访局、省高院、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王传杰也含泪向县委书记写信,要求严惩肇事者,让其赔偿经济损失。

    博爱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指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官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中,吃透案情、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清责任,耐心解释,帮助分清风险责任、诉讼成本和应承担得社会道义,并为当事人想出一系列调解方案,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晓坤赔偿王佳祥、王传杰损失45万元,由其父亲担保,逾期支付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案件调解后,信访人王玉芬表示满意,不再信访。王传杰放下思想包袱,奋发学习,今年参加高考后,以高分被沈阳航空航天学院录取。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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