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岁的李某是许昌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再次实施抢劫,最终获重刑。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后的李某在一天下午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预谋到焦作市内盗窃后,从许昌市乘车至焦作市山阳路某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一户居民的门打开,二人进入室内分头翻找财物,李某盗得手表3块,以及一角、两角纸币、5角硬币共计30.5元,20枚各国硬币。此时,恰逢户主张某某回家发现二人正在行窃,刘某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向张面部喷后同被告人李某用电线将张手脚捆住后逃窜,被害人挣脱后追至马路边同群众一起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追回上述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李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