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孙某、魏某利事先在磅秤上安装的遥控器,通过遥控磅秤增加货物重量的方法进行诈骗,共骗取现金539000元。8月7日,孟州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07年4月中旬,孙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到孟州市天翼酒精有限公司贩卖玉米,在承载玉米的货车过磅称重时,事先在磅上安装的遥控装置,虚增货车所载玉米的重量,以此诈骗孟州市天翼酒精有限公司现金,该次共诈骗现金59000余元。
2007年5月上旬,孙某、魏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又先后两次到孟州市天翼酒精有限公司,采用相同方法,共诈骗该公司现金480000余元。
2009年8月4日,魏某伙再次同他人预谋后到河北省肥乡县城关粮站贩卖小麦,在承载小麦的货车过磅称重时,魏某操纵在磅上安装的遥控装置,将所载小麦的重量虚增6.75吨,以此可骗得现金12960元,但因该粮站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