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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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时未建临时道路 路人过桥时落水身亡

  发布时间:2010-09-03 15:30:51


    因为修桥,路人走了临时的小土桥,不慎滑落水中身亡。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跨时7年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前调解结案,修桥方和管理方各赔4万元。

     2003年年初,焦作某公路管理方将辖区某段河桥交给某公司承建。焦作某公路管理方向该公司支付了临时道路款,但该公司未建临时道路。

    距离正在修建的河桥70米处有一座小土桥,属某村村委会管理。自某公司修建河桥后,小土桥便成为附近行人、车辆的临时通道。

    2003年10月11日6时许,40多岁的李某骑自行车上班经过小土桥时,因天降大雨,河水猛涨。李某不慎从小土桥掉入河内,溺水身亡。

李某家属将某公司、焦作某公路管理方、某水利局和某村村委会等一并告至法院。

    2010年1月29日,基层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李某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的一半,即11万元;焦作某公路管理方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焦作某公路管理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各方日前达成协议,某公司和焦作某公路管理方各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4万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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