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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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0-09-03 15:43:11


    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有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侵占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而不是一个犯罪情节。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经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其退还或交出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侵占罪成立的要件,也是侵占行为的核心要件。侵占行为是以拒不退还或交出为终结,而不是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终结。行为人最初对财产的占有状态并不违法,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授权代管他人财物,或在不明物主的情况下对遗忘物和埋藏物予以“捡拾”,关键是之后的“拒不交出或退出”行为使这种合法持有状态变成非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属于“拒不退还或交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做法也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只要财物所有人向行为人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是财物的权利人并提出退还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对方的财物而不退还,就可认定其行为属于拒不退还,应对其以侵占罪定罪。有人则认为,“拒不退还”和“不退还”不仅是表述上的不同,而深刻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如前述的情形只能称之为“不退还”,如果要体现“拒不退还”,必然要求有次数或情节的规定上,如多次不退还的或者态度强硬,考虑不退还的激烈程度,只有社会影响很坏的才能上升为犯罪。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标准,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意义重大。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拒不退还或交出,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向谁表达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构成了侵占罪?也就是说谁有权利向侵占人提出退还或交出的要求。是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其委托的人员或机关?行为人受到公安机关盘问,而主动交出财物的,是否不构成拒不退还或交出?

    2.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示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表现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的,就可认定。

    3.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时间标准。有观点认为,以自诉人告诉或人民法院立案为标准;有观点认为,以一审判决宣判前为标准;还有观点认为,以二审判决宣判前为标准。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基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法理念,同时自诉人提起告诉的目的也在于维护自身的财产利益,并不单纯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退还或交出财物,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节省审判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时间标准以二审判决宣判前为标准。

    侵占行为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的问题拙文仅做了皮毛的分析,供大家一起学习研讨。同时期盼有关机关及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办案单位掌握,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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