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案结事了的标准,9月6日,民二庭法官倾力调解,使得一场历时三年之久、金额达数十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场调解、当场履行。
2006年4月9日,新乡市松岛安装分包有限公司(简称松岛公司)与焦作香格里拉生态园(简称香格里拉)签订了空调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款、工期、付款方式、预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付、留5000元3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等。2007年夏季来临前松岛公司对香格里拉生态园休闲区的空调进行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及有关运行经济指标,后香格里拉将空调系统投入使用。香格里拉支付728000元后,未付余款,松岛公司于07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香格里拉支付拖欠工程款168048元及利息,质保金52000元及利息。香格里拉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空调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判令松岛公司立即对其承揽的工程进行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效果及经济指标,判令松岛公司赔偿香格里拉经济损失300000元。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通过翻阅卷宗,承办人刘成功了解到本案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本着“解矛盾、促和谐”的办案理念,运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效率高”的调解方法,在使得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香格里拉将160048元的工程款当场支付给松岛公司,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