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范大和弟弟范二共同经营着一个木器加工厂,只因哥哥病故,哥哥生前的欠账户就不给货款。为此,弟弟一纸诉状将欠账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将欠款讨要回来。
范大和范二兄弟俩共同经营着一个木器加工厂,哥俩的分工很明确,哥哥负责做家具、送家具,弟弟负责承揽生意和要账。三年前,兄弟俩得知一所学校要订做一批30万元的课桌、椅子和文件柜的消息后,就通过熟人介绍承揽了这批生意。在工人们加班加点的赶制下,这批货在开学前按时交给了学校。
由于学校刚开学,各方面都需要花钱,于是,校方给哥哥范大先支付了10万元,余款20万元,校方负责人口头承诺在一年内结清。
天有不测风云,哥哥范大在几个月后的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留下的这20元的欠款,校方以产品不合格,次品多等理由一直拖欠着。由于校方违约,缺乏周转资金,导致生意红火的木器加工厂瘫痪下来,无法正常生产。为此,弟弟范二将校方告上了法庭。
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范二(承揽人)与被告学校(定作人)之间为定作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款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虽然其哥哥范大已经去世,然合同依然有效。
原告范二要求被告校方支付报酬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学校,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天之内,支付原告范二人民币20万元,及维修费6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