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存款被取走,存单忘收回”该谁担责?

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0-09-19 08:20:37


    原告张某拿着十年前的存单来到银行取钱,却被银行告知该存款十年前已经取走,因此拒不支付存款及利息。当事人诉诸法院后,山阳区法院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张某于1996年4月4日在某银行的下属部门——房地产信贷部,存入定活两便款10000元。该存单号为01822334,账号为509,存单上盖有某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公章。原告张某说,自己的这个存单当年因为妻子的粗心缝在了被子里,最近拆洗被子才找到这个存单,故拖至今日才来取钱。谁知,自己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该存单已挂失作废不能取款。

    而银行的记录显示,早在1996年9月9日,原告张某已经将这笔存款及利息取走。然而这509号的账单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收回,仍在原告张某的手里。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说有理。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单,双方的存储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内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储户在银行是否有存款,能否支取所存款项,凭证就是存单、存折和银行卡。而被告某银行对张某所持存单的真实性并不持异议,故张某在被告处存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原告要求的存款利息与法有据,也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