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焦作中院立案大厅里,一名叫刘宜香的当事人手捧“法官公正、执法为民”的锦旗情绪激动地说要感谢中院民二庭法官薛秀兰。
1995年1月9日,赵亚楠借用刘宜香的房产证并出具“借房产证据”,并将房产证抵押贷款未果。 同年3月7日,刘宜香以该房屋作抵押向焦作市焦南城市信用社贷款20000元,约定期限六个月。同年3月9日,刘宜香将此款交与赵亚楠,由刘宜香丈夫许来松书写条据,条据中加盖了赵亚楠的印章。条据载明:“今代(贷)到,刘宜香、许来松房产底压(抵押)代(贷)银行款贰万元;代(贷)款代(贷)息全权由赵亚楠支付款息,95年3月9日许将房代(贷)款贰万元,转交赵亚楠。特立此据止贷款终。1993年3月9日”。1995年4月3日,焦作市兆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赵亚楠。刘宜香贷款逾期后,赵亚楠让兆佳公司出纳李素娟用公司款向信用社两次支付利息计1699.34元。
1998年,焦南城市信用社向解放区法院起诉刘宜香要求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该案一审判决由刘宜香偿还焦南城市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刘宜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元月20日,赵亚楠向刘宜香保证最近生铁生意做成钱到手后,由其支付焦南银行的两万元贷款和利息,并以此为内容由刘宜香丈夫许来松书写保证,保证中加盖了被告的印章。
刘宜香于2000年6月28日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亚楠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后该案又已送至山阳区人民法院,山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刘亚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承办人薛秀兰接到此案,迅速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于纠纷发生前关系较好,能通过调解方法化解矛盾,效果更好。于是采取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多次组织调解的方法,希望化解长达10年的纠纷。但刘宜香对法院调解工作不理解,对迟迟不予判决产生疑虑,承办人了解到该情况后,诚心听取当事人意见,耐心解答疑问,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刘宜香被法官的耐心、细心和诚心所感动,特送锦旗以标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