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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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过失出事故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09-05-15 09:14:11


    2007年5月,武陟县刘某出车在湖北荆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刘某死亡,雇主何某受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至今车主不予赔偿。死者刘某的家属张某等五人将车主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何某辩称刘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于当庭提出反诉,要求五原告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原告提供了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死者刘某与被告何某存在雇佣关系。并提供了湖北荆门高管大队调取被告的两份询问笔录,证明了五原告的家属(刘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酒后或疲劳驾驶的情形,因此被告应予以赔偿五原告的各项损失。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的反诉与原告的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告知被告另案诉讼。因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五原告家属(死者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在驾驶过程中至少存在过失,因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以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较为适宜。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是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在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于这种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也恰当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及损失。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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