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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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我头砸烂 我将你眼打伤

冤冤相报本不该

  发布时间:2010-10-08 09:31:18


    被告人孟某某在被张某用砖头砸烂头部后,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纠集多人又将张某的眼睛打伤。近日,焦作中院对这起故意伤害作出了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4年,孟某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08年4月份,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的朋友发生纠纷,张某趁孟某某不备持砖头将孟某某砸伤后逃跑。此后,孟某某一直寻找张某伺机报复。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骗至东方红广场后,驾车将张某拉到影视城北侧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法院遂依照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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