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后因病被暂时监外执行的31岁的无业青年张小分,监外执行期间仍频繁盗窃,4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9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居住在博爱县城清化镇九街的张小分,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21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12月7日,张小分又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在逃期间,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于2008年4月25日以自报姓名“李国利”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病于2008年5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监外执行期间,张小分惯偷本性难改,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博爱县、沁阳市、济源市、武陟县、山西省晋城市等地,做案12起,盗窃大量电动车等物品。法院在审理期间,又查明张小分于2007年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其共参与作案2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97650元,销赃得款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犯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其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数罪并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张小分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加上缓刑期和监外执行的刑期及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