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发生在校园里的未成年暴力抢劫案件。
2006年1月份,李某某在其姐(已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伙同同案犯王某某、吴某、史某某(已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到我市及武陟县某学校校园里、教室里、宿舍内对多名在校学生采取殴打、恐吓、搜身等手段抢劫钱物共计2582元,并将一名被害人打成轻伤。案发后的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又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检察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劫四次,主观恶性大,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一审判处缓刑量刑畸轻。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现被告人李某某正在某学校就读,且曾任班长、纪律委员等,特别是在支援灾区等活动中立场坚定、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参与抢劫作案四起,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其在主要抢劫犯罪中均处于从犯地位,又具有未成年、投案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目前又系在校学生,从2006年犯罪至今始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处其缓刑并无不当,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