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上诉人联盟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被上诉人张某系联盟公司的工人,2008年5月1日张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复卷机压伤左手。被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第Ⅱ、Ⅲ掌骨骨折;左手指撕裂、脱套伤;左前臂软组织损伤。2008年5月4日联盟公司申请对张某的伤情进行认定,2008年5月19日沁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张某为工伤。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六级。2009年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联盟公司支付给张某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6140.2元。仲裁期间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送达后,联盟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联盟公司工作期间左手受伤,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六级,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联盟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为123955.1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联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联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情绪都较为激动,如按正常程序处理,案件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以判决的方式解决这类案件,双方必有一方不服,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更甚者,公司会拒不履行判决,张某的损失会进一步增大。二审法院受理后,考虑到种种利害关系,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决定给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支付数额较大,彼此的意见不统一,调解工作一开始进行得并不顺利,多次调解都无疾而终。尽管如此,承办法官还是不放弃,一次又一次进行耐心劝解,多次反复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方承受能力等角度进行疏导,不断协调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案件出现了转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日履行,从案件开庭到调解履行仅用了16天,实现了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