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后,采用快捷便利的特快专递邮寄方法送达,既降低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成本,又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但因种种原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虽然民诉法第八十条规定了邮寄送达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但在具体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去探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一种送达方法。笔者建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则应对通过邮寄方法送达而未签收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一是受送达人是否被依法吊销;二是受送达人是否被注销;三是受送达人是否合并、改制等原因而变更企业名称。针对此类情况,如果未对受送达人诉讼主体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以邮寄送达后受送达人未签收为由,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势必会造成法定程序违法,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