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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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立案二庭对一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举行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0-10-18 14:37:24


    10月14日上午,在焦作中院2号审判庭,该院立案二庭对一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申请再审人刘志明、尚英的儿子刘向阳于1985年6月份的一天,和几名同学一起到焦作市人民公园游泳池内游泳,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人民公园在支付了火化等部分费用后,双方未再达成任何协议。申请人也未就赔偿事宜向人民公园进一步主张。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刘志明、尚英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2005年,尚英称其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看到一起与其儿子类似的案件,在时隔近20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仍然获得了赔偿,随即心动,也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对此案进行立案审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向阳的人身受到伤害的时间发生在1985年6月22日,是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而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实效为一年的期限,即1988年1月1日前均为诉讼时效期间内,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志明、尚英未提起上诉,而在判决生效后,选择了申请再审,认为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167条中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听证会上,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而人民公园房却坚持认为案件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申请人丧失了胜诉权,且人民公园早在事件发生后已经支付了丧葬费、骨灰寄存费、衣服、救济金等费用,申请人不应再提起诉讼。

    听证会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会后经过承办人进一步做工作,双方均表示可以做出让步,尽可能就赔偿款达成调解。本案正在协调之中。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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