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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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将货截留 承运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10-18 17:07:53


    近日焦作中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刘某饲料款16900元和运费660元。

    2009年7月3日,被告何某经被告王某介绍,给原告刘某承运货物。刘某与何某口头约定运送6.5吨饲料到山西客户处,饲料价值16900元,运费660元。何某在原告处领取了运费,装了饲料,但其未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而是运至中间人被告王某处卸下。原告为主张货款、运费及交通费等起诉。

    审理中,被告何某辩称是王某通知其去拉饲料的,所以王某让拉到哪,就拉到哪的,货现在王某处,应让王某承担责任。被告王某称,该批饲料是龙某所买的,因龙某欠其钱,龙某就让其将饲料拉走的,所以其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刘某系托运人,被告何某系承运人。被告何某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即山西客户处。但被告何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货物损失,退还原告运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被告王某不是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被告何某辩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所辩与龙某纠纷一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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