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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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调解后反悔 申请再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0-19 10:47:40


    近日,焦作中院审查了一起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缪某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焦郑高速路口驶向塔南路上由南向西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乘坐人原告王某双腿骨折。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缪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事故当天入院,诊断为:1、双下肢多发骨折,右下肢截肢术后;2、双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术后,右下肢窦道形成骨不连。共花去医药费108721.16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各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王某所受身体损害系被告刘某雇佣的司机缪建国与被告孙某过错行为所造成,按照过错大小及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对其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事故责任认定,酌定被告刘某承担70%赔偿责任,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55898.49元。故依法判决:一、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109128.94元;二、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46769.55元。判决后在向刘某送达判决书前,王某与刘某申请调解,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20.5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问题双方永不再争执。法院遂即作出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反悔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刘某一次性支付以后假肢安装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法的两种情形下才能再审,而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无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调解协议已就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伤残补偿金等达成协议,再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故王某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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