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李某与20岁王某于2008年通过网络认识,双方一见如故,情投意合,经常往来,2009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2009年9月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王某一次性补偿李某5000元。2009年12月,李某在某医院生下一女婴李一。之后李某多次和王某协商抚养费问题,王某不愿承担。现李一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5万多元。王某月平均工资为500元。
沁阳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王某辨称李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王某补偿李某的5000元,已包括李一的抚养费在内,因当时李一尚未出生,被告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一抚养费1400元,从2010年开始直至李一18周岁。
沁阳法院判决后,原告李一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李一认为:1,一审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500元,是明显低于沁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700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做为认定其收入的依据。2,王某提供的工资表为虚假的,其提供的月平均工资500元,没有沁阳市最低月工资700元高,更没有一审中王某认可自己为城市户口的2009年城市人均纯收入高。3,从立法本意上讲,法律规定的亲生父母为子女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儿童权益。而本案中,作为一个有工作的父亲,其提供的平均收入还不如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收入,可见其在规避规律。上诉人李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王某支付上诉人李一抚养费5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