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院方赔偿患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5000元。
1996年元月21日下午,在本市太行路与陶瓷路的丁字口一吊车将王某撞伤,随即王某被送至中央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诊断为肋骨骨折,胸腔有积血,在门诊作了穿刺引流后,转入该院监护室继续治疗。一周后,王某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直到2009年3月,患者家属王某等人到医院复印病历却被告知病历已丢失。王某等人认为医院刻意隐瞒患者病历,是为了掩盖死亡真相,医院存在重大医疗事故,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患者家属王某等四人已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获得足额赔偿。由于医院丢失了病历,无法证明其在抢救患者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也无法证明患者的真正死亡原因,使死者的病情无法再现,这对患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