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经过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审判决客车车主赔偿重伤者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2008年的一天上午,一客车经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人民大道与民主路交叉口时与一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乘坐人小张重伤。小张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小张认为自己作为乘坐人是无任何过错的,遂要求客车主进行赔偿,但一直未达成任何协议,无奈之下小张将客车主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无法查证,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客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但小张作为乘坐人在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小张要求客车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客车主认为原审确定赔偿金过高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信。原审划分责任不当,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