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在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博爱县金城乡南邱村农民孙玉泽和孙玉军,就两家发生近十年的矛盾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事情发生在2001年的元月30日,作为同姓本家的孙玉泽和孙玉军,因两家相邻的老院的排水问题,当天下午二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家人亦参与相互厮打。在互殴过程中,孙玉军的儿子孙文联手持木棍将孙玉泽头部打烂,孙玉泽将孙文联右耳咬伤。孙玉泽、孙文联分别被送往医院诊治。孙玉泽的伤情经过博爱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为轻微伤,后经焦作市人民医院鉴定为脑震荡、尿失禁不能确定。焦作市公安局法医就焦作市人民医院的鉴定说明为轻伤。孙文联的伤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3年8月份,孙玉泽作为刑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孙玉军及孙文联起诉至博爱县人民法院,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12382.1元。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玉泽未向法庭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能够认定孙玉泽构成轻伤,因此,判决宣告孙玉军、孙文联无罪,但应赔偿孙玉泽各种费用合计3853.1元。
2008年3月25日。孙文联以自己受到伤害为由,起诉要求孙玉泽赔偿损失7660.9元。博爱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玉泽赔偿孙文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6935.66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孙文联向博爱县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款,而孙玉泽在申请执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的同时,坚持认为孙玉军父子已经构成犯罪,对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申诉,坚决要求追究孙玉军父子的刑事责任。焦作中院立案二庭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多次面见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案件经过合议庭研究后认为,做出处理容易,但这类因邻里关系引发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发展成为恶性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大。承办法官多次同双方面对面谈心,分析原因,指出如果事情处理不当可能带来的后果,从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为当事人解开心结,最终,双方同意了承办人提出的调解协议:由孙玉泽撤回对刑事案件的申诉,撤回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孙玉军撤回孙文联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孙玉军赔偿孙玉泽2000元整;双方对此纠纷不再纠缠。协议当场履行后,双方当事人真诚地说:我们都知道法院是为了我们好,回去以后要好好生活,安心打工,再也不会为这个事烦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