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数月分文未得的张某本可依靠法律讨回公道,但年少的他却选择了盗窃老板的财物,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接到判决书后的张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16岁的张某去年到孟州市区某饭店打工赚钱。四、五个月后,老板欺他年幼,不但拒付工资,还借故将其辞退。张某一气之下,于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叫上其不满十四周岁弟弟,用撬杠撬开其老板办公室,盗走房内的电脑和打印机各一台。二人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张某的弟弟因未满十四周岁,免于追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出有因,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