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凌晨,博爱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有人称该县张村西地着火。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当场将苏某某抓获,经询问,苏某某,男,现年50岁,是一名部队复员的老兵,因服役期间头部受伤,留下后遗症,晚上睡不着觉,经常出现幻觉,并深夜一人四处游荡。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承认放火事实。根据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烧掉的草垛和树木共价值9158元。
博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乘深夜无人之机,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苏某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任务人,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罚。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苏某某不服,上诉称对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行为系失火罪。
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被告人苏某某点燃豆角秧的事实有在公安机关的多次有罪供述,证人证言也证实发现着火时,看见苏某某正拿打火机在点花生秧,后被当场抓住,另证实当时现场有多处着火点,所证情节与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上诉称其的行为系失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