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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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死谁手

  发布时间:2010-10-21 12:18:02


    本该和睦相处的乡邻却为一只羊之死打起了官司。近日,焦作中级法院巡回办案审理了一起“羊”死谁手的民间邻里纠纷。

    今年的2月份的一天,被告陈某某以原告张某某放的羊啃吃了自己麦田内的麦苗为由把原告张某某的一只羊拴在了地沿树上。张某某到场后,双方在解绳、夺绳过程中有撕拽行为。在此过程中,拴在地沿树上的羊被拽勒死,造成经济损失30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放羊,应尽到管理义务,但其疏于管理致羊啃吃麦苗的行为为不当行为,其对羊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陈某某在双方拽扯过程中致羊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213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其将羊拴在树上目的是让村干部看看现场,并没有伤害羊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根据双方的各自过错,确认赔偿比例,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邻里关系是人们之间最简单、最基本、最受关注的社会关系。千百年来,“孟母三迁”、“千金买宅、万金买邻”、“远亲不如近邻”等故事和谚语为人们心口相传。只有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古时鹿死谁手的典故,原比喻不知政权会落在谁的手里。现在也泛指在竞赛中不知谁会取得最后的胜利。今天的这个案例,无论结果如何,对本案的双方来说都没有真正的赢家,因为他们输在缺失了谦让朴鲁的美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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