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老人下葬起争议 三兄妹闹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0-10-21 12:19:51


    李杰与被告李红、李娜系兄妹关系,三当事人的父亲李延明于1988年10月10日病逝,2009年4月20日三当事人的母亲病逝时,原、被告因其父母骨灰的安放问题产生分歧,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09年10月份在某公墓花4万元购得一块墓地,并在碑上刻字和安葬等支出费用2000元,现原告认为母亲的抚恤金已由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继承,故认为安放父母骨灰所支出的费用也应由原告与二被告共同承担,但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和其二人协商的情况下,自己做主将父母骨灰安葬于一个不合格的墓地,其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责。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没有和兄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己做主安放父母骨灰事宜,有一定责任,虽然购买的墓地不合格,但已成事实,故购买墓地所支付的费用应该由原告与二被告共同承担,后二被告提出上诉称,原告在没有和兄弟们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将父母的骨灰移至不合格的目的安葬,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父亲在去世时留有遗言,要求在其去世后将其安葬于老家,二原告却置老人的遗言于不顾,违背老人的意愿将其安葬于一不合格的墓地,这一做法,使二被告的社会评价受到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二被告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尽孝道是我国风俗良风,也是历史以来的光荣传统,本案中,原告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应与亲属之间进行商量与沟通,从而形成一致意见,鉴于本案,虽然原告的做法欠妥,但已成事实,其亲属已对已故父母的抚恤金进行了分配,也应当对安葬父母的所花费用予以分担,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