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于2005年9月在某医院做“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原告产生眼内炎等症状,原告认为手术失败,院方在手术中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护理费共计20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医院赔偿李某因残疾产生的护理费用,医疗费共计15万元,宣判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称,医院在给李某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不了解李某详细病情的情况下做手术是违反手术常规的,存在医疗过错,并且与李某的残疾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改判,医院赔偿李某因残疾产生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