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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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啃下”一起民告官“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0-10-21 16:47:29


    一起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在经历了一年多的持久战后,近日在焦作中院副院长张利学的亲自协调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林某系某公司工人,2009年其洗澡后返回公司时,在工厂南门被闫某驾驶的大货车带倒的门墩砸伤。后经公安部门认定闫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出院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林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林某一气之下将山阳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林某不服又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和走访当事人,了解到案件当事人对林某洗完澡后返回公司的原因认识不一致,林某通过举证认为是为了工作;而劳动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会激化矛盾。于是行政庭合议庭人员多次给林某和某公司讲解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但是双方抵触情绪较大,不同意法院的协调,案件进入了死胡同。

    焦作中院副院长张利学得知此案后,亲自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深入潜出、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过多次不懈努力最终双方放下成见,同意协调,林某和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公司分两次支付林某6万元,林某撤回对该案的上诉。2010年10月12日,某公司将3万元给付了林某,林某自愿撤回了上诉,并对该案在法院主持下得到妥善解决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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