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老乡瞄准一家仓库连连实施盗窃行为,最终“携手”进了班房。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宝、梁某丰等七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梁某宝等七人均系博爱县某镇农民。2007年11月10日至2008年7月1日,由被告人梁某宝提议并与被告人梁某丰等人预谋后, 几人先后三次结伙窜至某电厂物资仓库,携菜刀及手电筒从该仓库东侧院墙翻入,盗窃电缆线、过热器弯头、阀门等物,然后使用梁某丰的白色微型面包车运走卖掉。经鉴定,盗窃价值总计13312元。
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佳向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梁某丰、梁某阳、张某明、梁某映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宝、梁某丰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宝、梁某丰、梁某阳、梁某佳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明等三人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丰、梁某阳、张某明、梁某映、梁某佳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