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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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缓”、“访”、“求”、“调”执行特殊被执行人案件

  发布时间:2010-10-27 15:26:44


    为彰显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促进社会和谐,文学爱你法院在执行涉及到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采取“缓”、“访”、“求”、“调”四项措施巧执案件,化解矛盾,通过与申请人、被执行人沟通,以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一是“缓”。针对被执行人为特殊群体的案件,温县法院考虑到许多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履行能力弱,思想悲观,情绪易激动等特点,一方面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缓执行。

    二是“访”。尽可能多到被执行人所在街道办、村和被执行人街坊家中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生活情况,征求街道办、村委对案件执行的意见,评估执行标的底线,预测执行的效果,积极取得街道办、村委的理解与帮助。

    三是“求”。因为所执行对象为特殊群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该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赢得人大、政协的关心和支持,求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调”。切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益共同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或村民调主任参与执行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证案件的最佳执行途径,达到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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