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拿借条,也没能打赢官司。近日,我市某法院就一审驳回了陈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原来,陈某所持的借条经法庭查明实际是收据,是当初陈某向王某支付的工程款。
2003年,房主陈某与王某达成拆旧房建新房的施工协议,由王某组织人员施工。2003年4月12日,陈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50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上面写着:结工程款,一层预制板上完,付工资2500元。其后,陈某陆续支付给王某部分工程款。房屋建成后,因建筑质量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
2007年,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2500元。陈某称,当时自己已经支付给王某工程款6900元,王某应该归还借条上所说的借款,并将该借条的复印件提交法庭。
日前,陈某再次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2500元。法庭上,王某的代理人申请调取了原审卷宗,证实所谓的借款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并得到陈某的认可。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