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着年轻气盛,天不怕地不怕,只相信自己的拳头和义气将人打伤,仨青年为自己的鲁莽交了“学费”,各自赔偿伤者8000元,又被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判了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天的一个深夜,小明、小军酒后同其各自的女友在焦作市某酒店宿舍外的台阶处闲聊,因被害人小杰在地下室宿舍外的走廊上打电话,小明嫌吵,就往下扔一块砖头,小杰随手又把砖头扔上来。小明、小杰二人就下到地下室,在走廊上对小杰拳打脚踢,小军还给小全打电话,小全赶到现场后手持啤酒瓶砸了小杰的头部一下。三人离开后因觉得没有解气,又把已回宿舍的小杰叫到外面的草坪上,对小杰拳打脚踢,期间小明还用一根拖把棍朝小杰的背部打。小杰回到宿舍后,三人跟到宿舍,并再次打了小杰,后小全还强行要走小杰100元钱。经鉴定,被害人小杰右侧顶部颅板下少量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小明、小军、小全的家属和被害人小杰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每家赔偿8000元,共计赔偿2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小明、小军、小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