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对一起借款纠纷进行判决,判决被告返还所借原告房款。
法院查明,原告王天兰系被告王强的姑姑,王强因买房,王天兰于2001年给付王强房款46800元,后经原告要求,被告王强给其姑姑出具了欠条,后于2009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表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确认,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后被告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原告持有的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欠条是原告事先写好的,别有他图的欠条,内容是原告用欺诈的手段,让被告照抄形成的条据,其来源不合法,内容也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称欠条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出具的,但举不出有利证据,,应不予支持,故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