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的一次输血导致患者染病,因为医院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过错,18年后还是要赔偿。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某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医院赔偿患者各种损失13万余元。
1992年,我市居民韩某因交通事故入住我市某医院,1992年至1993年间,韩某多次在该医院进行输血治疗。2004年,韩某被确诊为丙型肝炎。2005年,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损失。经委托鉴定,证实韩某在输血前并非丙肝病患者,目前系丙肝病患者。2007年,韩某撤回起诉。2007年12月,韩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医院承担责任,判令该医院赔偿韩某各种损失13万余元。该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早在1992年,焦作市卫生局就下文对各医院的输血及血源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供血者进行丙型肝炎等项目进行测定。而该医院并未提供其合法供血源和对韩某进行丙型肝炎抗原测定的证据,违反了操作规程,存在过错,故驳回该医院上诉,维持原判。